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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司法局
2005-12-22 10:29  文章来源:安徽省亳州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蒙城县司法局自一九八0年正式成立以来,历经二十余年的发展,司法行政业务全面开展,法律服务工作优质高效,成为一支稳定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县区司法局作为县区级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与公、检、法机关共同行使人民民主专政职能,相互配合和制约,构成县区级地方完整的司法体制,担负着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服务社会的繁重任务,肩负着重要的职能。一是法律保障职能。主要指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二是法律服务职能。主要是指为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提供法律服务。三是法律教育职能。既包括正规的法律教育,还包括普法教育、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教育等。司法行政工作的范围包括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工作;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司法鉴定工作。作为县级司法局,蒙城县司法局开展的业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工作
  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县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进行工作。
(一)司法所主要承担如下职能:
1、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的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
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4、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
5、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
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司法助理员的工作职责
1、管理人员调解委员会工作;
2、指导检查民间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来信、来访;
3、结合实际需要,进行有关的政策、法律、法令和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
4、调查研究本辖区内发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并提出防止纠纷的办法;
5、了解并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律、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二、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工作
  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党委、 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 扶助、教育、管理活动。
  安置帮教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五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工作范围包括:
1、对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
2、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
3、引导、扶助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4、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5、对重新违法犯罪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依法从重惩处。

三、法律服务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与律师业、公证业共同构成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三大支柱。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照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其职能是: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接受县级司法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二)基层法律工作者是符合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其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三)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
1、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4、主持调解纠纷;
5、解答法律询问;
6、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7、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8、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四、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和法律约束力。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人民调解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类型:
1、婚姻家庭纠纷;
2、生产经营性纠纷;
3、财产性纠纷;
4、侵权性纠纷。

五、法制宣传工作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应当按照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兼职法制宣传员。
(一)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
1、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教育广大公民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增强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益和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2、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保障依法治国工作顺利进行;
3、增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促进基层依法治理;
4、推动各行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5、加强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具有法制观念的合格人才。
(二)我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组织的办事机构,设在县司法局,负责法制宣传教育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检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培训、考核工作;
3、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典型经验;
4、建议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评比和奖惩。

六、公证工作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行使的是国家法律证明权。
(一)公证的效力
1、证据效力;
2、强制执行效力;
3、证明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
(二)公证业务范围
1、证明法律行为。如遗嘱、合同、设立社团等;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印鉴属实、与原本相符、与原件相符;
3、证明法律事实、行为及事件;
4、证明非争议性的法律事实。如:亲属关系、继承权、婚姻状况、学历、经历、提存等;
5、证明无异议的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
6、办理与公证有关的辅助性事项。如:保全证据、保管遗嘱和文件、技术性服务等;
7、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

七、法律援助工作
  我县法律援助中心于2001年5月成立,由数十名律师、法律工作者组成。该中心在县司法局的领导下,具体指导、协调、承办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属政府职能性部门。
(一)法律援助范围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被告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法律援助的申请、审查和审批
法律援助的申请向我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核实,由主管部门县司法局负责人审批。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三)法律援助的形式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5、公证证明;
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四)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地址:
县政法大楼三楼

(五)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热线:
0558—7620184 0558—7630148
我县法律服务专线设在县法律援助中心,也可直接拨打“12348”。

蒙城县司法局班子成员及分工情况
局 长:张俊峰 主管全局工作
副局长:王 干 分管公证及纪检监察工作
副局长:王书军 分管工会及东城法律服务所工作
副局长:白 玫 分管办公室及法管办等工作
副局长:张建民 分管宣教股及西城法律服务所工作
蒙城县司法局位于东城路县政法大楼三楼
值班电话:0558—762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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