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改进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程序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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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0-31 08:55 文章来源:亳州市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
各市、县发改委(计委)、国土资源局、建委、环保局:
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投资环境,现对企业投资项目(包括内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程序的前置条件,即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选址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意见通知如下:
一、市、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中未附有《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即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选址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意见)文件的,市、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收到项目申请人出具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确认函(附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确认函格式文本),项目申请人依据此函申请同级土地、建设、环保部门提出 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市、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收到相关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核准。
二、各市生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按项目属地由各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据此办理项目核准;直接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给项目申请人出具开展前期工作的确认函,同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在法律法规的期限内书面回复,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三、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函征求省级土地、规划、环保部门意见;需要由国家相关部门出具意见书的,由省直部门按上下对口的原则争取尽快获得。
四、对于已列入“861”行动计划总表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必须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以外,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可据以办理有关许可或确认手续。有关部门需要出具有关确认通知的,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
五、完成核准程序的企业投资项目,其后续工作仍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中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包括交通、电力(含小水电)、调水、城市供水项目,此四类项目的核准程序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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